裁判文书详情

人陈**、陈*、翁**、翁**、翁**、翁**、翁**、翁**、翁**、翁**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民事裁定书43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陈*、翁**、翁**、翁**、翁**、翁**、翁**、翁**、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陈*与翁**系夫妻,育有一女,名陈**,未抱养、领养、收养其他子女。翁**于2012年12月因病死亡,翁**的父亲翁**现健在,母亲贺**于2013年因病死亡,翁**与贺**共生育有翁**、翁**、翁**、翁**、翁**、翁**、翁**、翁**八个子女,未抱养、领养、、养其他子女。翁**生前与陈*在资中县重龙镇南华街3号楼一单元有住房一套,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六层,建筑面积:123.74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0903494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8)第03113号。属陈*个人所有部分为61.87平方米,属翁**遗产部分为61.87平方米;在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700-760米西侧有一处商业房产,属砖混结构、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16.07平方米,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4807号,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03)第02-000656-10号。属陈*个人所有部分为8.035平方米,属翁**遗产部分为8.035平方米。资中县重龙镇南华街3号楼一单元住房,属翁**的遗产,继承人陈*、陈**、翁**、贺**各占份额25%,即15.4675平方米;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700-760米西侧有一处商业房属翁**的遗产,继承人陈*、陈**、翁**、贺**各占份额25%,即2.00875平方米。因贺**死亡,所得翁**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翁**、翁**、翁**、翁**、翁**、翁**、翁**、翁**继承。现因继承问题,继承人翁**、翁**、翁**、翁**、翁**、翁**、翁**、翁**与陈*、陈**产生纠纷,申请资中县**解委员会予以调解。经资中县**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翁**、翁**、翁**、翁**、翁**、翁**、翁**、翁**、陈**愿意放弃翁**商业用房的遗产的继承权;翁**商业用房遗产归陈**继承。

二、属陈*商业用房个人部分自愿赠与陈**个人所有。

三、坐落在资中县重龙镇南华街3号楼一单元住宅一套,其产权证: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200903494号,归陈*和陈**共同所有即各占50%。

四、坐落在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700-760米西侧一处商业房产,其产权证号:资中**城镇字第00034807号归**个人所有。

五、翁**、翁**、翁**、翁**、翁**、翁**、翁**、翁**、陈*不要求陈**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陈*、翁**、翁**、翁**、翁**、翁**、翁**、翁**、翁连富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4)资重调0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4)资重调03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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