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称其子女正在读书,家里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履行能力,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高**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原告高发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3282.37元)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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