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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石**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被继承人石**、刘**原、被告父母,二被继承人婚后取得兰州**车站街道红山根西路3号平房四间【兰房(城私)产字第03556号】及其他遗产。被继承人石**与被继承人刘**分别于2009年12月4日、2012年2月21日相继因病去世。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对财产进行处分,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审理中,二被告表示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街道红山西路3号,面积74.56平方米的房屋由被告石**、石海鹰共同继承,被告石**、石海鹰向原告石**、石**支付该房屋折价款120,000元。

二、遗产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子一个、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枚由原告石**、石**继承(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枚已由原告石**持有,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子一个已由原告石**持有),原告石**、石**向被告石**、石海鹰支付折价款3,500元。

三、遗产存款4,100元由原告石**、石**继承2,050元,被告石**、石海鹰继承2,050元。

四、丧葬费7,400元由原告石**、石**继承3,700元,被告石**、石海鹰继承3,700元。

五、遗产房屋租金8,100元由原告石**、石**继承4,050元,被告石**、石海鹰继承4,050元。

六、丧葬礼金2,000元由原告石**、石**分得1,000元,被告石**、石海鹰分得1,000元。

七、原告石**、石**与被告石**、石海鹰为其父母、爷爷奶奶购置墓地费用共计100,000元。该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25,000元。购置墓地费用由被告石**、石海鹰管理,由原告石**、石**监督使用。被告石**、石海鹰在为父母、爷爷奶奶制作墓碑时须将原告石**、石**名字列明。

以上款项经折抵,由被告石**、石海鹰在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石**、石**共计支付65,800元,其中原告石**得32,900元、原告石**得32,900元。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石**、石**承担138.5元,被告石**、石海鹰承担138.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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