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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与被告王**于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9月21日双方在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字第20014060号。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孩王**,2002年9月28日出生,男孩王*,2010年11月1日出生。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及家庭未尽到应有的责任等为由,状诉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经询被告王**认为原告所诉不实,但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同时双方均陈述除房屋一套外,无其他财产争执。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王**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由原告杨**抚养,婚生男孩王*由被告王**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

三、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雷坛河34号602室原告杨**名下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所有,原告杨**给付被告王**房屋折价款115000元(送达调解书时一次付清),同时被告王**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杨**。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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