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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韩**、韩**、韩**与申请人甘肃陇运**运有限公司、申请人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韩**、韩**、韩**、韩**、与申请人甘肃陇运**运有限公司、申请人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21日经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合水三**司、赵**共同赔偿申请人韩**、韩**、韩**、韩**死者陈**的抢救费、停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29万元;

二、上述款项由申请人合水三**司、赵**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其余款项于签订协议之日起二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于庆城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账户;申请人韩**、韩**、韩**、韩**在领取剩余款项前应提供户口本、全户户籍证明、死者销户证明、死亡证明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韩**、韩**、韩**、韩**于协议签订之日起自行办理丧葬事宜,待丧葬事宜办理完毕7日后,共同协商领取剩余款项。因领款产生的纠纷由申请人韩**、韩**、韩**、韩**自行协商处理,与申请人合水三**司及赵**无关;

四、本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韩**、韩**、韩**、韩**及其亲属不得再以本起事故为由向申请人合水三**司、赵**提起诉讼或者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要求,并对驾驶员刘**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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