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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1年6月20日被告梁**、郭**与被告黄**签订一份《赵**私人住宅楼人工费承包合同》,由梁**、郭**合伙承揽黄**所承包的赵**私人住宅楼工程的人工劳务部分。合同签定后,被告梁**、郭**雇佣原告等多人干活,雇佣被告郭**负责领工和记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梁**因故退出,郭**继续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黄**给郭**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后其担心郭**不给原告及其他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便停止了给郭**付款,改为自己直接给原告及其他工人支付劳动报酬。郭**认为黄**应将合同价款支付给自己,由其自行支付给原告及其他工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郭**遂给黄**及工人打招呼后于2011年10月28日离开该工地。原告及其他工人继续在该工地干活。止2011年12月3日,经结算原告尚有5020元报酬未付,由被告郭**为原告出具了清工单一份。2012年2月原告向黄**索要时黄**给原告借1700元,由原告出具借到人工费1700元的借条一张。后原告索要报酬时几被告相互推托未付,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5020元。同时向本院起诉四被告的还有其他七名工人,经本院核算原告及其他七名工人劳动报酬未支付金额共计27587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与被告郭**达成协议,由被告黄**支付下欠原告及其他七名工人劳动报酬19287元,被告郭**支付原告及其他七名工人劳动报酬8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黄**、郭**于2013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梁**劳动报酬3320元;

2、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负担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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