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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与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与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钱**、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借款本金1626364.22元,支付利息86799.81元(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11月20日)、律师代理费62894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青海农**限公司、青海林**限公司、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5元,由被告钱**、王**、青海农**限公司、青海林**限公司、林**共同负担。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钱**银行账户内存款123099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案款123099元,其他被执行人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均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到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钱**、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钱**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钱**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钱**的车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林**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农**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因向中国农**河路支行贷款2000余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亦因多案被法院查封,中国农**河路支行已向青海省互助土**县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被执行人青海林**限公司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因本院的另一案件已经对被执行人青海林**限公司的三栋房产和一处土地使用权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申请诉前保全时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林**限公司的另一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故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林**限公司诉前保全查封的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林**在浙江省永康市的房产登记手续亦因多案被法院查封,且被执行人林**将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建**康市支行贷款400万元,中国建**康市支行亦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被执行人林**的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手续亦因多案被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钱**、王**、青海农**限公司、林**、青海林**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青海**限公司黄河电力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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