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周**、刘**与毛秀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与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判令:被告人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被扶养人生活费44003元、被扶养人刘**生活费50773元、被抚养人刘**20309元,共同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6052.5元,以上共计141137.57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毛**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毛**银行账户内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到西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毛**无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毛**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毛**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毛**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刘**、刘**、周**、刘**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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