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段**、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段**、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段**、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的借款3500000元、利息2240000元,合计57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611元,由段**、高**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吴**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段**、高**银行账户内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到西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段**无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有抵押登记、无土地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段**、高**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吴**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段**、高**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段**、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段**、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段**、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段**、高**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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