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鲜**、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海萍与鲜国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鲜**、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申请执行鲜国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鲜国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5531元(已支付23000元,剩余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鲜国海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鲜**、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鲜**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被执行人鲜**银行账户存款31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100元。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鲜国海无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鲜国海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鲜玉迁、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海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鲜国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鲜玉迁、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鲜国海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鲜国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鲜玉迁、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鲜国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鲜国海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鲜国海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鲜玉迁、马法土麻、马索儿代、鲜海山、鲜**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