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2013年7月14日签订的《格尔木200万吨钢铁项目烧结工程第一部分施工合同》;二、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77857.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4445元,合计4862302.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窝工费、彩板房等损失合计1645596.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材料调差部分差价175235.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8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庆**有限公司承担59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由原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承担13800元。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向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送达履行通知书后,陕西省**有限公司履行了1262124.71元,陕西**限公司履行了50000元。上述两

笔案款已经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尚有案款5430350.16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在本院及西宁**民法院、海**区法院、青海**民法院有多起案件。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均没有可以执行的存款。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土地管理部门无土地登记信息,虽在西宁市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登记手续被法院查封。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在西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屋登记信息,但亦被各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的房产手续。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和德令哈市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在海西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均被各法院查封。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振兴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青海庆**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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