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宁建**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永**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宁建**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永**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委员会(2011)宁仲裁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青海永**限公司给付西宁建**责任公司工程款370000元整,案件仲裁费用12535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承担。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建**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期限较长,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宁建**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到西宁市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被青海**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有银行贷款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亦被青海**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办理注销登记。现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西宁建**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宁建**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委员会(2011)宁仲裁字第0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永**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西宁建**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