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德纲诉广东飞**限公司、九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郭德纲于200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德纲以纠纷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德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有限公司诉广东**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6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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