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安帮花间婚礼摄影服务社、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其与被告商谈合作时,应被告之约,精心制作了一套样照交给被告。之后,双方因合作条款未达成一致而搁浅,系争作品留在被告处。同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系争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在《购物导报》上发布,并陈列于营业场所的橱窗内,同时依照系争作品进行营利性拍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原告并非系争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原、被告之间属劳动关系纠纷,尽管合同未成立,但双方实际上为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未侵权。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陈**对其拍摄的以杨*为模特的一套照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安帮花间婚礼摄影服务社、郭**停止侵权行为;
二、两被告安帮花间婚礼摄影服务社、郭**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向原告陈**赔偿人民币5,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0元,原告陈**负担人民币500元,两被告安帮花间婚礼摄影服务社、郭**负担人民币1,51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调解书签收之日直接支付给原告陈**。
四、三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