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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版社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潘**诉被告上海**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律师和吕**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潘**诉称,潘**于2000年8月创作《跟我学五笔字型》,并于同年11月委托被告出版第1版,署名潘**、李**(前者是文字作者,后者是该书所附光盘的软件作者)。2001年6月,原告潘**授权原告潘**主持修订并推出该书的第2版,第2版的文字作者是潘**、潘**,软件作者是李**、林**。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该书第1、2版印刷1~9次、发行55,400册。由于第1、2版的版式设计较为陈旧,在内容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原告遂于2003年6、7月向被告提出再次改版的意见,被告则对此不置可否。此后,被告却实施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1、被告背着两原告改变第2-8印次和第2-9印次的封面设计,并在网址为www.sstp.com.cn的网站上发布删去作者姓名的信息,侵犯了两原告的署名权。2、被告未经授权,篡改原作,出版假冒的原作继承版本即所谓的第3版和第4版,署名“灵创工作室”,侵犯了两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等。截止至2005年8月,这两个侵权版本已累计印刷6次,印数为55,401-91,700,扣除35%发行费后,被告获收益58.99万元。在被告出版《跟我学五笔字型》第3版和第4版并从中获利期间,原告却因受到与被告所签出版合同的限制,不能将《跟我学五笔字型》授予第三方另行出版,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3、被告所出版的第3版、第4版剽窃了原作的版权资料,将第1版、第2版的印次、印数收归于第3版、第4版名下,以虚假的版次号、印次号和印数欺骗读者,并且用假冒原著的出版物第4版谋取“全国优秀畅销书”荣誉称号,从而侵犯了应该由原著及合法再版本才有权享有的称号及作者的荣誉权。4、被告还在其网站上发布第3版、第4版两个侵权版本的图片和文字信息。诉讼中,两原告确认涉讼图书的封面设计是由被告完成的,故对于在诉状中提出的被告擅自改变第2-8和2-9印次封面设计的行为表示不再作为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同时明确在本案中其只主张著作权。为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跟我学五笔字型》第3版和第4版的出版、发行;立即移去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侵权图文资料;在《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向两原告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63,525元;向两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33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出版社辩称,《跟我学五笔字型》第3、4版和第1、2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作品,既然作品不同,也就谈不上侵权,故请求法庭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出版发行的《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版第1次印刷的时间为2000年11月,原告潘**和案外人李**分别为该书的文字作者和(配套光盘)软件作者,相关《图书出版合同》签订于2001年4月。2001年6月,《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出版,其文字作者是原告潘**和潘**,软件作者是案外人李**和林**。被告已向作者支付了第1版和第2版各个版次的稿酬。

《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第8次、第9次印刷的时间分别为2003年2月、2003年5月,该2个版次的图书封面右上方均印有“潘鸣镝潘承荣李志龙林可伟编著”之字样。

2005年10月9日,原告潘**申请淄**证处对被告网站中的部分网页进行保全公证,该处为此出具的(2005)淄证民字第1802号《公证书》显示:进入网址为http://www.sstp.com.cn的被告网站后,在该网站首页左上方的搜索引擎处输入中文“跟我学五笔字型”,并在其下方的选择项中选择“书名”后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可见4条查询结果,自上而下分别为2005年8月1日出版的第4版、2004年12月1日出版的第3版、2003年5月1日出版的第2版、2001年4月27日出版的第1版;点击其中的第3条查询结果“跟我学五笔字型(第二版)附光盘”后,进入“图书基本信息”页面,该页面中显示有第2版第9次印刷的《跟我学五笔字型》封面图片,在封面图片右侧列有“作译者”、“书号”、“出版社”、“版次”、“出版日期”等信息栏,除“作译者”栏后显示为空外,其余信息栏所显示的具体内容依次为“ISBN7-5323-6070-9/TP.194”、“上海**出版社”、“2-9”、“2003-05-01”。

上述被告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中出现的《跟我学五笔字型》第3版、第4版图书的版权页载明“上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灵创工作室编著”等;第3版的前言中写到:“……本书在前2个版本的基础上,针对电脑打字初学者的特点,制定了一整套学习五笔字型循序渐进的方法……”,第4版的前言中同样提及:“……本书在前面3个版本的基础上,针对电脑打字初学者的特点,制定了一整套学习五笔字型循序渐进的方法……”,并且在第4版封面的右上角还印有“全国优秀畅销书”字样。

根据两原告已认可的由被告提供之统计,《跟我学五笔字型》先后共印刷了15次,其中第1版3次,第2版6次,第3版4次,第4版2次;第1版第3次印刷(2001年4月)的印数为10,001-15,000,第2版第4次印刷(2001年6月)的印数为15,001-23,000,第2版第9次印刷(2003年5月)的印数为50,201-55,400,第3版第10次印刷(2003年9月)的印数为55,401-61,400,第3版第13次印刷(2004年12月)的印数为75,401-80,600,第4版第14次印刷(2005年5月)的印数为80,601-86,600,第4版第15次印刷(2005年8月)的印数为86,601-91,700(以上版次表示均与相应图书版权页上的记载相一致)。

经查,《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版和第2版均由8章和1个附录组成:第一章“键盘操作”分为3节,包括标准键盘、键盘操作和键盘练习;第二章“笔画和字根”分为4节,包括笔画、字根、字根分类、字根和键位记忆方法;第三章“汉字的字型、结构关系和拆分规则”分为3节,包括字型、汉字结构关系和字型判断、拆分规则;第四章“单字编码方法”分为5节,包括键名字、成字字根、键外字、复合字根和部首字、简码;第五章“词组编码方法”分为2节,包括编码方法、词组分布;第六章“容错、z处理和重码”分为3节,包括容错、万能替换码z、重码字;第七章“五笔字型编码练习”包括单字、词组和综合3项练习;第八章“综合练习答案”;附录“五笔字型编码”分为单字、双字词组、三字词组、四字词组、五字以上词组。

《跟我学五笔字型》第3版由4章3个附录组成:第1章“键盘的基础知识”分为初识键盘、键盘的功能、打字姿势和按键指法3个小节;第2章“英文输入与指法练习”分为键盘输入基础练习、综合运用练习、技术和心理训练3个小节;第3章“五笔字型入门”分为五笔字型编码基础、五笔字型键盘的设计、五笔字型键盘的字根总表、五笔字型的字根分配规律、五笔字型基本输入方法、重码和容错码、万能学习键“Z”7个小节;第4章“练习与技能提升”分为汉字拆分的分类总结、汉字拆分练习、简码的输入、词组的编码、文章综合练习5个小节;附录包括常用词组编码(86版)、《跟我学五笔字型》光盘使用说明、练习答案。

《跟我学五笔字型》第4版由6章3个附录组成:第1章“键盘的基础知识”和第2章“英文输入与指法练习”中的小节内容与第3版相比除多了上机练习这一小节外,其余均相同;第3章“五笔字型入门”分为五笔字型编码基础、五笔字型键盘的设计、五笔字型键盘的字根总表、五笔字型的字根分配规律、五笔字型输入法的安装、上机练习6个小节;第4章“五笔字型基本输入方法”分为键名汉字的输入、成字字根的输入、键外字的输入、末笔字型识别码、识别码练习、常见部首的拆分、易混淆的字和变体字拆分、折笔类字根拆字法、偏旁部首的拆分、重码与万能学习键“Z”10个小节;第5章“汉字拆分与练习”分为汉字拆分的分类实例、汉字拆分练习、上机练习3个小节;第6章“简码、词组与文章输入”分为简码的输入、词组的输入、文章综合练习3个小节;附录包括常用汉字拆分及编码、《跟我学五笔字型》光盘使用说明、常用快捷键。

就第1、2版与第3、4版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相同的问题,两原告当庭表示:“具体哪一段是一模一样是没有的,被告是将原告第一、二版的内容换了说法重新表述一下,属于换汤不换药。”

另查明,2003年2月17日,原告潘**向被告邮寄了涉及50余个词组更正问题的《跟我学五笔字型》第八章勘误表。

2003年10月29日,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司)致函被告称:“……在贵社出版的《跟我学五笔字型》一书中,有多处内容与王**教授的著作内容雷同,有些则是完全照搬,并未经王**教授授权。我们认为,此事已构成了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害……”该函附件一所列侵权书目为:“书刊名:《跟我学五笔字型》(第二版)……侵权之处:P11五笔字型字根表、口诀;P14五笔字型编码流程图;P63五笔字型编码歌以及附带光盘中的多处内容等。”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在收到此函之前也多次接到过王**司的电话。原告潘**则当庭称:“被告的法律部要求我做个答复,我就写了这样一个(要求改版的)答复,我只是对王**司出版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合理利用,并非侵权。”

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800元、购书款人民币25元、火车票款人民币509元和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2、3、4版)、《图书出版合同》、稿酬支付通知单、(2005)淄证民字第1802号《公证书》、公证费收款收据、购书发票、火车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供的由原告潘**寄给其的勘误表、王**司的函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由于被告提供的有关《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第4~9次印刷)的发行情况表系其自行制作,两原告又不予确认,故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庭审后,潘**以书面形式表示:“……我们在起诉和庭审时并未提出被告剽窃侵权,我们应法庭指示做内容对比只是为了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擅自修改原作留下的斧印证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版)的文字作者,其对该版图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跟我学五笔字型》(第2版)文字作者的两原告,其对该版图书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主张的被控侵权事实来看,主要涉及第2版第9次印刷和第3、4版。针对第2版第9次印刷,两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站上发布的图书基本信息中未注明作者姓名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现第2版第9次印刷的《跟我学五笔字型》封面上已印有作者的姓名,而被告在其网站上对该版次图书进行介绍时也已将此书的封面图片同时显示在网页上,尽管被告在封面图片右侧的信息栏中设置了“作译者”这一项却未填写具体内容存在不妥,但被告并无法定义务在网站上对图书基本信息进行介绍时一定要载明两原告的作者身份,因此,两原告对此节事实构成侵权的主张难以成立。

针对第3、4版,两原告认为,这两版是第1、2版的再版,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修改,既构成对其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犯,也属于篡改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两原告同时还认为,被告将第3、4版的作者变为灵创工作室又未支付相应报酬,侵权了其所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本院认为,不可否认《跟我学五笔字型》第1版至第4版各版次及其印数确实存在延续性,且第3版、第4版的前言内容也极易让读者认为被控侵权版次就是第1版和第2版的修订版,但通过对两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两个版次图书与后两个版次图书的具体内容的比较来分析,其章节的编排不完全相同,内容的表述也各异,可见第3、4版并不是第1、2版实际意义上的再版,故两原告要求在第3、4版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指出的是,被告既然认为第3、4版与第1、2版是完全不同的作品,却仍延用了第1、2版的版次和印数,其做法显有不规范之处,但该节行为尚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故本院对于两原告基于著作权侵权所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潘**、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9元,由原告潘**、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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