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业从事摄影作品出租、出售的企业,对《景象图片库(中国)》中编号为bv-0504、bv-0768、bv-0310、bv-0315、bv-0341的5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2001年10月,原告在房展会上发现被告使用的“东方夏威夷”楼盘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上述5幅摄影作品。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系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人民币2,366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宣传资料是委托上海**限公司设计制作的,该公司在合同中保证其设计的内容不侵犯知识产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不持争议:
原告是编号为bv-0504、bv-0768、bv-0310、bv-0315、bv-0341的5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东方夏威夷”楼盘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上述5幅摄影作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厦**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向原告北**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万元;
二、原告北**有限公司就编号为bv-0504、bv-0768、bv-0310、bv-0315、bv-0341的5幅摄影作品的系争侵权行为不再主张权利,被告上海厦**有限公司保留向案外人追偿的权利;
三、被告上海厦**有限公司保证不再使用上述5幅摄影作品,否则原告北京美**限公司保留继续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厦**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1,755元,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755元;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