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学技术出版社诉被告李平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学技术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学技术出版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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