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计人民币62.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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