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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南**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限公司、上海某**限公司、湖南某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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