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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无锡太**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能园度假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405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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