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粮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1505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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