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原告无锡市胡*仪表厂(以下简称胡*仪表厂)与被告无锡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司、胡*仪表厂于200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司、胡*仪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司、胡*仪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兴**司、胡*仪表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