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新天龙食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2110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与江苏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通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华书店(以下简称无锡新华书店与杜**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丝宝药业与江**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思**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司与无锡沪**套设备厂(以下简称沪**厂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龙诉无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无锡**表厂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经**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九包装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木业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司与无锡**电器厂(以下简称三**器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出版社(以下简称黑**版社与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景**限公司(以下**公司与无锡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