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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诉无锡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新天龙食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其他诉讼费700元,合计2110元,减半收取为105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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