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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版社与胡*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335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8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远方出**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远方出**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由胡*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远方出**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五十五元,由远方出**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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