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英**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9273号

审理经过

原告田**被告中**视台、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广告公司)、广**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王**、赵**与被告中**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萤火虫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及委托代理人孔**(兼被告广**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2001年10月,我独立创作完成了情景喜剧《新世纪大影楼》(又名《影楼里的故事》)30集剧本,并于2001年12月10日在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编号:作登字03-2001-A-0157)。近期,我发现三被告联合摄制的大型情景喜剧《向阳照相馆》与我创作的《新世纪大影楼》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经我对比发现,《向阳照相馆》与《新世纪大影楼》在场景布置、人物设置及人物性格塑造方面基本相同,《新世纪大影楼》的人物对白、故事核心在《向阳照相馆》中也有不同程度体现。综上,我作为《新世纪大影楼》剧本的著作权人,应当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三被告未经我许可,擅自大量抄袭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进行了改编录制播放发行VCD产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向阳照相馆》的播放、发行,对未播放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销毁,在中**视台、《中国电视报》等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萤**告公司、广**视台共同辩称:我们之间的关系是联合制作,但广**视台没有实际参与,相关法律责任由萤**告公司承担。此前的北京萤**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影视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萤**告公司同意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作品没有发表过,《向阳照相馆》是1999年宫**和赵**提交给萤火虫影视公司,早于原告作品完成时间。原告对比表列举了23集抄袭,其中15集的内容要么原告作品中没有、要么我方作品中没有,只有8集存在部分相似,这种相似在情景剧中出现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们愿意对这8集进行认真比对。情景剧在情节上、内容上有很多内容都会撞车,萤火虫公司的作品和原告作品存在很大区别,情节、风格、场景、人物命运均不同。版权局备案制度允许陆续补充进去,我们怀疑原告备案的30集不是一次性备案的,而是后来补充进去的;有部分相同的内容我们剧本上原来没有,是导演现场改了以后才和原告作品相同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视台辩称:《向阳照相馆》是我台与萤**视公司合拍的,双方约定萤**视公司处理著作权关系,我台负责合同备案,我台尽到了义务。原告主张的剧本是30集,一共涉及几十个编剧,《新世纪大影楼》没有发表过,这么多编剧同时抄袭一部没有发表过的作品,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向阳照相馆》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原告的作品,具体的对比由萤火虫公司具体陈述。该剧早就播放完了,一直没有音像发行,原告也没有提供精神权利受损害的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萤**视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焦**。2007年3月23日,北京市**通州分局发出《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萤**视公司注销。2007年5月30日,萤**告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焦**。本案审理过程中,萤**告公司表示萤**视公司相应的民事责任由该公司承担,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

2001年12月10日,河北省版权局向田*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03-2001-A-0157号),内容为:作品名称:《新世纪大影楼》(30集),作品类型:文字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田*,作品完成日期及作品登记日期:2001年12月10日。根据河北省版权局保存的档案,《新世纪大影楼》共30集,包括《绿色行动》、《暗示的魔力》、《明星制造》、《一张冥婚照》、《美丽的新娘》、《骗局》、《疑心生暗鬼》、《你不知道我爱你》、《谁来当老板》、《彩票也疯狂》、《飞飘一族》、《名不符实》、《最后一只麻雀》、《难忘的岁月》、《没有新娘的婚礼》、《绑架奇案》、《高规格接待》、《金婚纪念》、《艺术写真》、《另类口才》、《我心无鬼》、《数字的诱惑》、《父亲的烦恼》、《家有宠驴》、《宝宝贝*》、《大家一起来装嫩》、《云想衣裳花想容》、《灶火台洗澡堂打工妹》、《串子风波》、《书中自有颜如玉》。

萤**视公司(甲方)与中央**节目中心(乙方)签订了《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向阳照相馆》80集,甲方负责处理与剧作者、词曲作者、表演者及其他为主创及工作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并应签订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在合同中应同时明确本剧的全部版权(含衍生产品版权)为摄制方所有,版权收益归摄制方。本剧版权为乙方所有,乙方享有本剧在本台及所属网站的永久播放权。本剧中如无特定约定,有关本剧中涉及他人著作权、表演者权转让或许可的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002年5月2日,萤**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甲方)与赵**(乙方)签订了《百集室内剧-向阳照相馆委托创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完成一百集室内剧《向阳照相馆》,乙方向甲方交稿应当以Email或者以磁盘的形式;本协议项下乙方各个阶段的所有创作结果及其中包含的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电视剧版权、拍摄权、续拍权利,从其创作起即为甲方专有财产,专属甲方;如果因任何原因甲方不能拍摄该剧,则剧本的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电视剧的版权和所拍摄权由乙方转让予甲方,甲方有权利转让他方;乙方保证乙方写出的材料不会侵犯第三方名誉权、版权或者其它权利……

2003年5月,中央**节目中心(甲方)与萤**视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就《向阳照相馆(续)》共20集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剧首播及永久播放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本剧在本台及所属网站的首播及永久播放权,乙方及相关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本节目相关材料的版权归甲方享有,乙方及相关人员享有署名权;因本节目的制作或播放而引起的涉及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等,由乙方独立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2003年,中**视台、广**视台、萤**视公司联合摄制了100集情景喜剧《向阳照相馆》。**主张该剧抄袭了其创作的剧本,经对比田英的剧本及其提交的《向阳照相馆》光盘,上述作品存在以下异同:

一、作品形式。《新世纪大影楼》剧本系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向阳照相馆》电视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传播的作品。电视剧通常由编剧创作剧本、导演根据镜头语言的需要创作分镜头剧本、音乐家完成音乐创作等,并经过表演、配音、拍摄、录制等程序,并最终剪辑、合成的作品。但二者均属于情景喜剧,即每集由不同的故事构成,整体之间有一定的衔接但联系不如一般连续剧紧密。

二、主要故事场景。《新世纪大影楼》剧本设计的故事场景主要为大影楼,原为外国人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较好,《向阳照相馆》电视剧的主要场景为照相馆,场地较小、设施也较单一。

三、人物及人物关系。《新世纪大影楼》中人物包括贾*,下岗工人,被聘为影楼经理;贾*,贾*之子,摄影师,新新人类;贾*,贾*之父,管闲事的退休老工人;阿*,女,暗恋贾*,新毕业大学生,影楼工作人员;巴豆,追星族,影楼工作人员。《向阳照相馆》包括老爷子,照相馆杂工;赵**,摄像师兼经理;沈**,女,照相馆工作人员;李五一,照相馆工作人员。

四、具体情节例举。

二部作品题材相近,均是围绕影楼(照相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故事展开,其中穿插了主要人物的情感纠葛等内容。其中部分故事的情节设置、人物形态、语言对话相似,如原告剧本《骗局》与被告电视剧《大师》对比,《骗局》的内容梗概是贾*为一个女顾客拍完艺术照,得知社区组织摄影比赛但不屑参加,贾*的照片被阿*等拿去参加社区摄影比赛未能获得一等奖,贾*得知后深受打击,后其照片被杂志社采用,又被美国某基金会评为金奖,贾*十分得意,最终被女顾客告知所谓金奖是一个骗局。《大师》内容梗概是赵**为一个女顾客拍完艺术照,得知社区组织摄影比赛,经众人鼓动决定参加,但未能获得一等奖,赵**得知后深受打击,向众多杂志社投稿终于被杂志社采用,又参加美国某摄影家联谊会评比并被评为金奖,赵**十分得意,最终被女顾客告知所谓金奖是一个骗局。其中多处具体情节、语言相似,如给女顾客拍艺术照时均强调过程十分漫长、困难,《骗局》中女顾客:“还得多长时间啊?我快坚持不住了。”贾*:“这叫照相吗?这简直就是上刑。”……贾*:“美丽是要付出代价的。”…….《大师》中女顾客:“还得多长时间啊?…….我快坚持不住了。”“这哪是拍照片啊,这简直就是上刑吗。”赵**:“美丽是要付出代价的。”…….如得知社区组织摄影比赛时贾*、赵**均表示不屑参加,最终其照片均未获得一等奖。《骗局》中贾*:“这种大赛有什么意思?充其量都是街道上的业余水平…….我跟他们在一起掺合,那可太丢份了。”贾*:“你们这是干什么呢?从那儿收的感到破烂?”《大师》中赵**:“就你这社区一个小小的比赛,我要是参赛了我不太丢份了我啊……”赵**:“我让你去领彩电,你买这么多一堆破烂回来干什么啊?”如照片被杂志采用后均十分得意,《骗局》中贾*:“我把这一期给包了,不多统共100本,都让我给他买了……”贾*:“我买了给你们每人发一本,题上字,签上我的大名…….”众人悄悄散去。《大师》中赵**:“我在城里转了四圈,把它们都买下来了……就剩这一百多本了,如果你们喜欢,我可以每二人发一本…….我也可以给你们题字……”众人悄悄散去。如女顾客来取照片时,均不认可照片水平,揭露所谓金奖的真相。《骗局》中女顾客:“照的怎么不像我啊。”“金奖?这公司我知道,是个骗子公司,你这奖还交了2000块钱是吧!”《大师》中女顾客:“这再艺术也得看得出来是我啊。”“我告诉你吧,给你颁奖的这个公司是国外的一个骗子公司,他已经骗了上千人了。”

类似情况还出现在《新世纪大影楼》与《向阳照相馆》的以下单元:《疑心生暗鬼》与《惊声尖叫》、《美丽的新娘》与《新娘不是我》、《绿色行动》与《绿色风暴》、《暗示的魔力》与《没病找病》、《一张冥婚照》与《真实的谎言》、《明星制造》与《十万个为什么》、《你不知道我爱你》与《永不消逝的电波》,但类似程度不一。另外,《向阳照相馆》部分单元中还有部分细节设置、人物语言与《新世纪大影楼》相近似,但所占每集内容比例较少。

本案审理过程中,萤**告公司主张相关剧本由赵**等独立创作,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其中赵**、马*、史*未出庭作证,证人宫**、方大*到庭作证,宫**称其与赵**于1997年、1998年就完成了《向阳照相馆》的策划案,1999年曾磋商过故事走向、故事结构,并表示当时已使用电脑书写剧本,未见过成型的剧本。方大*称《永不消逝的电波》和《十万个为什么》是其于2002年6月创作,提交给萤火虫影视公司的均是打印稿。本案审理过程中,萤**告公司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向阳照相馆》策划案、编剧一览表、部分剧本打印件、手写稿原件、手写稿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相关人员独立创作完成。根据编剧一览表等记载,《十万个为什么》编剧为廖**,且被告无法证明剧本等的完成时间,本案审理过程中,萤**告公司表示手写稿完成于2002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英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传真件,主要内容为萤**视公司副总杨宗*就《影楼麻辣烫》版权一事的说明,包括以下几点:1、99年夏天,其与编剧谈论过“理发店”剧本的事,《影楼麻辣烫》是《向阳真相馆》的续集;2、编剧称已在版权局注册了《向阳系列》和剧中人物,该公司只是单纯购买剧本。3、《影楼麻辣烫》中人物和人物关系完全沿袭《向阳照相馆》,演员及人物名字基本和《向阳照相馆》一样;4、续集未没有使用原来的编剧,由公司内部职员完成。萤火虫广告公司对该传真予以认可。**及萤火虫广告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刘**证言,但刘**未到庭作证。**未向本院提交《向阳照相馆》已由相**版社出版、发行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田*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新世纪大影楼》剧本30集、《向阳照相馆》VCD光盘25张、《向阳照相馆》部分剧本(整理)、《向阳照相馆》与《新世纪大影楼》对比表、萤火虫公司传真件、证人证言;被告中**视台提交的《合拍协议》、《首播权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合同》;萤**告公司、广**视台提交的《委托合同书》、证人证言、《向阳照相馆》的策划案、编剧一览表、剧本、《向阳照相馆》光盘25张及目录、分析意见及说明、对比表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萤火虫影视公司系涉案作品《向阳照相馆》的联合摄制方,该公司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另行成立了萤**告公司,并表示由萤**告公司承担有关《向阳照相馆》的全部民事责任,本案其他当事人均异议,故萤**告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中**视台、广**视台均是《向阳照相馆》的联合摄制方,应与萤**告公司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约定由萤**告公司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协议之外的其他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田英作为剧本《新世纪大影楼》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对《新世纪大影楼》拥有摄制权及改编权等民事权利,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本院根据二部作品的对比情况判断二者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并影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利益。

经对比涉案作品场景、人物设置等方面,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考虑到涉案作品题材相近且均采用了情景喜剧这种的形式,决定了主要场景集中在大影楼(照相馆)中,主要人物是大影楼(照相馆)工作人员,由于题材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使田*首先创作了涉案题材的作品,亦无权禁止他人就同一题材进行创作,对相关题材中必然会出现的场景、人物设置、情节等,亦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故对于田*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具体情节和内容来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经对比,涉案作品部分单元之间具体情节相同或相似,特别是同一集中多处台词等内容相同或近似,显然超出了偶然雷同的范畴,故本院认定《向阳照相馆》中存在上述情况的8集内容抄袭自田*创作的《新世纪大影楼》。《向阳照相馆》部分单元中还有部分细节设置、人物语言与《新世纪大影楼》相近似,但所占每集内容比例较少,就整部作品而言不构成实质性相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萤**告公司等被告主张《新世纪大影楼》系有关作者独立创作并提交了部分剧本,但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的作者赵**及部分证人并未到庭作证,到庭的证人证言与被告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如宫凯波称所有剧本均系使用电脑完成,且萤**告公司向本院提交合同亦不相同规定,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却是剧本的手写稿;方大革称《十万个为什么》系其创作,但被告提交的编剧一览表中该单元编剧另有其人。考虑到相关证人与被告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对其造成影响,故本院对被告方的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采信。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刘**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亦未到庭,故对其证言本院亦不予采信。**创作完成后将其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作品虽然未发表,但已存在被公众所知晓的可能性,故被告如何获得该作品并不是本案的关键。

萤**告公司等被告未经田*许可,使用其作品拍摄电视剧,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方式,因涉案作品包含了导演、演员等创造性劳动,且被告已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全部停止涉案作品的播放、发行将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消费,另外考虑到涉案作品系各个单元之间相对独立,故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方式。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双方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影视剧交易习惯及可能产生的利益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不再全部支持田*的诉讼请求。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视台、广**视台在删除侵权内容前立即停止播放、发行《向阳照相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视台、广**视台在一家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田*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视台、广**视台赔偿原告田*四万元;

四、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视台、广**视台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八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视台、广**视台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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