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耕诉被告北京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六十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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