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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诉新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8865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诉被告新华**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新华网络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我公司通过与《拯救乳房》一书(以下简称《拯》书)的作者毕**签订协议,取得《拯》书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新华网络经营的新华网未经我公司或毕**许可,即登载《拯》书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和下载,侵犯了我公司对《拯》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华网络在新华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向我公司致歉的声明,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6202.5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新华网络辩称,我公司经营的新华网确曾登载《拯》书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和下载,但我公司此举系在2003年5月的配合全国人民防治“非典”工作的五月家庭读书活动中,经北京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正)授权而为之的,而北**正已自《拯》书出版者人**出版社处取得相关授权,故我公司并未侵犯中文在线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同意中文在线之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拯》书由人**出版社于2003年6月出版第1版,首次印刷12万册,字数291千字,署名“毕**著”,定价为20元。

2005年2月1日,毕**(甲方)与中文在线(乙方)签订“个人作品数字图书授权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球范围内对甲方作品(简*和繁体)数字出版(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CD-ROM)行使专有使用权;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甲方在未经双方同意情况下不得许可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乙方代理甲方作品的版权,对产生的交易收入收取20%的代理费用;乙方全权代理对甲方授权范围内图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所得利润各占50%;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0%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等。毕**另于当日向中文在线出具授权书,称其授权中文在线以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本人图书,并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代理对授权范围内的图书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授权期限至2007年2月1日止等。上述协议和授权书后附的“著作者信息备案表”中列有《拯》书,并载有毕**身份证复印件。

新华网络经营的新华网(www.xinhuanet.com)读书频道之下的“重磅浏览”栏目中,载有可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或下载的署名为“毕**著”的《拯》书全文。中文在线于2005年9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新华网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于同年12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另查,中文在线为本案于2005年12月13日向北**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000元。

新华网络称其系在2003年5月的配合全国人民防治“非典”工作的五月家庭读书活动中,经北**正授权后对《拯》书进行网络传播,而北**正已自《拯》书出版者人**出版社处取得相关授权。新华网络为此提交其与北**正所签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4月19日至2005年4月18日,协议中曾提及新华网络利用其网站资源宣传推广北**正eBook电子图书和北**正将其中文电子书网嵌接至新华网读书频道的“新华E书”栏目首页等内容,但并无北**正授权新华网络对相关图书进行网络传播之明确约定,亦无《拯》书包括在相关图书之中之明确约定。

2003年5月,全**工会、全**联、共**中央等单位共同发起在全国广泛开展五月家庭读书活动的倡仪,以配合全国人民防治“非典”工作。在此背景之下,人**出版社与北**正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出版社授权北**正对包括《拯》书在内的6本书进行网络传播,同时明确约定人**出版社不授权后续活动。

中文在线和新华网络均对新华网已删除《拯》书一事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拯》书封面页和版权页、毕**与中文在线所签协议、毕**授权书、著作者信息备案表、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2005)京海民保二字第0000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新华网络与北**正所签协议、人**出版社与北**正所签协议等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拯》书首次出版之时作者署名为“毕**著”,新华网络对此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毕**的作者身份予以确认,毕**对《拯》书享有著作权。中文在线与毕**签订合同,约定毕**授权中文在线专有性地行使《拯》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在无证据证明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并非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本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中文在线由此取得《拯》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新华网络对其经营的新华网确曾登载《拯》书供网络用户免费浏览和下载不持异议,新华网络对《拯》书进行的网络传播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即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人**出版社与北**正在“非典”时期的五月家庭读书活动背景下签订的合作协议,其效力应仅限于2003年5月或其后“非典”持续的适当期间,且该协议已明确约定人**出版社不授权后续活动,故北**正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自《拯》书出版者人**出版社处取得的该书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仅限于2003年5月或其后“非典”持续的适当期间;北**正与新华网络所签合作协议有效期已于2005年4月18日届满,协议中仅提及新华网络利用其网站资源宣传推广北**正eBook电子图书和北**正将其中文电子书网嵌接至新华网读书频道的“新华E书”栏目首页等内容,并无北**正授权新华网络对相关图书进行网络传播之明确约定,亦无《拯》书包括在相关图书之中之明确约定;新华网络经营的新华网在2005年9月29日仍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浏览或下载《拯》书之服务;故本院认为新华网络所持其经北**正授权网络传播《拯》书,而北**正已自《拯》书出版者人**出版社处取得相关授权之意见并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新华网络未经《拯》书作者毕**或中文在线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新华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浏览或下载《拯》书之服务,新华网络此举系为增加信息数量以吸引更多读者浏览页面,从而获得投资或广告,实质上具有营利性。新华网络之行为必将阻碍中文在线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拯》书,从而损害中文在线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侵犯了中文在线对《拯》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华网络应立即停止侵权,鉴于中文在线认可《拯》书已自新华网删除,本院不再判令删除,但新华网络仍负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拯》书之责任。新华网络应向中文在线赔偿经济损失,鉴于中文在线的实际损失或新华网络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新华网络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中文在线的诉讼请求。新华网络对于中文在线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因中文在线从毕**处取得的《拯》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均系著作财产权,故本院对中文在线要求新华网络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新华**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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