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气象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气象局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气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气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收取七十五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