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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21日起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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