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7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贺**减半负担人民币500元。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八月七日
北京慈**限公司与中国**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六面体服装贸易(上**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黄河**产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仁**有限公司与北京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美**限公司与上海复**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典丝织(上**限公司与上海市**研究所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球**公司与上海奥**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上**出版社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