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典丝织(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研究所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典丝织(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0元,由原告古典丝织(上**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0,255元。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