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出版社、盖国梁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7月1日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徐*减半负担人民币605元。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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