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复**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4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28.50元。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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