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限公司、吉林庆**限公司、河**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限公司以其已与三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奥**限公司、吉林庆**限公司、河**出版社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0元,由原告**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015元。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