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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学建与被告李*实用新型专利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茆学建与被告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学建,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李**、孟伟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茆学建诉称,原告设计了一种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于2008年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告颁发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820132596.0。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经营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田*兴辩称,1、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原告所诉的内容早于2007年已由他人申请专利。2、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不能证明现仍旧持有其所述的专利权,因此原告没有本案的诉权。3、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茆学建于2008年8月15日就“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32596.0,该专利目前有效。其权利要求1、一种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包含窗框(1)和窗体(2),窗框包含下轨道(4)、两侧的边锋、座上滑,相互之间连接成窗框;窗体包含上方、下方(3)、光企、勾企,相互之间连接成窗体,窗体下方(3)上设有滚轮(5),其特征是滚轮(5)直接匹配窗框的下滑道(4),滚轮(5)在下滑道(4)内滚动。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其特征在于窗体下方(3)的内侧固定设有挂钩(6),在窗框的对应位置设有与挂钩匹配的沟槽(7),挂钩(6)钩在沟槽(7)内。

原告茆学建与河北**公证处公证员张**、工作人员刘*于2011年6月23日来到位于遵化市石门镇一村李*经营的永**窗厂,茆学建购买了嘉俊铝合金门窗两个,并从该厂当场取得《销货单》一张,茆学建的购货过程由公证员张**和工作人员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于2008年8月15日就“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20132596.0,该专利目前有效。该专利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被告李*是否侵权的问题。被告田*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完全相同,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公证费的问题,因原告不能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李*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茆学建“下滑无轨的推拉门窗”(专利号为ZL20082013259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田*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兴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茆学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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