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台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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