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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胜太电**限公司与珠海优**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胜太电**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公司)与被告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26日、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6日、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优**司的委托代理人常青、孙银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胜**公司诉称,2006年10月3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并2008年2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1262799,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优**司参加了2010年度江**力公司招投标活动,其接地电磁锁产品中标。原告发现被告优**司制造、销售给江**力公司上述接地电磁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因之,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优**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优**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7,400元;3.判令被告优**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优**司辩称,一方面优**司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相关技术方案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另一方面原告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30日,原告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为“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2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20126279.9。2011年1月6日,被**公司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7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7002号),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2012年8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0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无效的法律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应以所涉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并以此作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现原告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胜太电**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6元,由原告南京胜太电**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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