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与被告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有限公司、傅**、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州雷**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份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南京白**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巫**与被告南京泰**限公司、南京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限公司、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有限公司、无锡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艾**(江苏**有限公司、无锡**验幼儿园、秦**、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