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有限公司与艾**(江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与被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司)、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艾**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捷**司、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公司撤回对被告捷**司、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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