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特**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特**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特**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