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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联合之星家具配件厂与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宏**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联合之星家具配件厂(以下简称联合之星厂)、嘉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地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1)浙嘉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领地公司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联合之星厂涉案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期间,联合之星厂、领地公司又分别于2012年5月7日和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联合之星厂和领地公司均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应恢复诉讼。联合之星厂和领地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联合之星厂、领地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联合之星厂负担800元,领地公司负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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