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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吴**、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吴**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组织双方进行了管辖权异议听证。原告俞*的委托代理人朱*、徐**,被告吴*要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5月28日,原告俞*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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