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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制品厂与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余**制品厂、余姚市城区帝力工艺品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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