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北京市**三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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