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北京市房**河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杨**与刘**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耿*与杜**侵权执行裁定书
芦**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大兵与蒲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等与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姜×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