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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北京市房**河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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