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胡*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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