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胡**、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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