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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