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武汉**司北京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武汉三江**北京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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