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解**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美丽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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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